旅游服务征税方式主要采用 差额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销售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
\text{计税销售额} = \frac{\text{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text{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 \text{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可以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
\text{计税销售额} = \frac{\text{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text{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 \text{征收率}}
$$
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时,需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准确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
该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外,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支持。
建议:
旅游企业在选择征税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和具体业务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差额征税方法。
在开具发票时,务必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