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需办理以下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需材料
申请书 - 父母为子女申请: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户籍地址及现居住地址
- 成年人自主申请:仅需填写申请表,无需监护人
- 收养关系变更需提供收养证
身份证明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未办理身份证者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学校证明
-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姓名证明》
- 学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其他材料
- 14周岁以上申请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 部分地区要求提供1寸照片(2张)及工本费(约14元)
二、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籍科,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 表格需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和所长签字
审核流程
- 派出所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性
- 县级户籍部门及市公安局户籍部门进行二次审核,确保无异常记录
变更登记
- 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会更新户籍信息,原名字将变更为“曾用名”
- 新户口本将重新发放,旧户口本作废
三、特殊情况说明
年龄要求: 未满16周岁需父母陪同办理,16周岁以上可自主申请,但需公证 费用
效力范围:改名后需在银行、社保、学历等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部分地区可能对材料或流程有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