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本人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开具证明
根据户籍部门要求,可能需要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变更姓名证明(如重名证明、离婚证明、收养证等)。
审核与审批
派出所审核材料后,将上报至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地区可能需在本地报纸公告更名事项(如15天公示)。
办理新证
审批通过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两张一寸照片及工本费到户籍管理派出所办理新身份证。原姓名将作为“曾用名”记录在户籍档案中。
二、所需材料
必备材料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变更申请表(需填写原姓名、新姓名、改名原因及签名)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 未满18周岁: 需父母或收养人提交同意变更的书面协议 - 父母离异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需提供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三、办理时效与注意事项
办理时效:一般需3个工作日完成新证制作,具体以当地公安机关为准
费用:工本费约10元,部分地区可能免收
档案更新:更名后需在档案中完整标注“曾用名”
四、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需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需父母或收养人同意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姓名是公民身份号码的组成部分,变更需依法办理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避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