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旅游假与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 不能相互冲抵。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旅游的性质
公司旅游是公司提供的福利,不属于法定的年休假范畴。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旅游的性质,因此可以理解为旅游是额外的福利,不能与年休假相提并论。
年休假的计算
年休假的计算基于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建议:
企业在安排员工旅游时,应明确这是公司福利,而非年休假,并在员工入职时或年度开始时告知这一政策。
对于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企业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在制定员工福利政策时,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政策不明确或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