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省级规定,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地上附着物和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青苗。
补偿费用的使用
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标准的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前三年产值、类型、等级和供求关系等多重因素制定,并随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增长每2-3年调整一次,以确保补偿水平逐步提高。
安置原则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综上所述,旅游用地征收的补偿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并且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费用。此外,补偿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