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的名称体系根据层级和职能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总体架构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区划设立,分为:
-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统辖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行政区基层审判单位,直接面向群众处理案件。
二、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设有以下专门人民法院,负责特定领域专业化审判:
军事法院:
如铁路运输法院(现已转隶地方管理)、林业法院(黑龙江、吉林、甘肃)、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海事法院:
管辖海洋及港口相关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负责知识产权相关诉讼;
金融法院:
集中审理金融纠纷案件;
环境资源法院:
近年新设,处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其他:
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属铁路系统,现属地方管理)。
三、法院名称的命名规则
地域标识:直辖市称“市法院”(如重庆渝中区)、普通地级市称“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市称“县法院”;
特殊称谓:副省级城市、自治州等虽行政级别不同,但“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一致;
新设机构:如天府中央法务区内的成都金融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
四、示例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
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17个法庭)。
以上分类和名称体系体现了我国司法系统的层级分明与职能专业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