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户籍管理规定, 无法直接将曾用名改为现用名。户籍中的“曾用名”是历史记录,需通过以下流程将现用名变更为户籍登记的名字:
一、变更流程
准备材料 - 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变更申请书(16岁以下由监护人签署)
- 单位/学校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信
- 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双方协议
提交申请
将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填写《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无需)。
审核流程
- 派出所进行初步审核
- 上报县级公安机关二次审核
- 审核通过后,原户籍信息中的“曾用名”栏将变更为现用名
二、特殊情况说明
未成年人改名: 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协议) 名字重复更正
身份证更名:仅能将现用名改为曾用名,无法反向变更。若需将曾用名转为正式姓名,需重新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三、注意事项
更名后,所有法律文书、社保卡、驾驶证等需重新办理相关证件
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档案需同步更新
曾用名仍会保留在户籍档案中,作为历史记录备查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具体材料及流程可能存在的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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