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原则
双方共同决定权 子女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尊重子女意愿
未满10周岁的子女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本人同意;
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自主决定变更姓名。
二、变更流程
协商与书面同意
双方需就变更姓名达成书面协议,协议需包含双方签字及日期;
若子女已成年,协议中需包含子女本人签字。
准备材料
必备材料包括: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子女出生证明、现有户口页;
子女书面同意书(视年龄要求)。
办理手续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方查找不到
若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找不到下落,需由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或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隐瞒离婚事实
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擅自改名,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支持。
继父/继母改名
父或母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征得子女本人同意。
四、法律风险提示
抚养费与改名无关: 改名不影响抚养费支付,但若以改名为由拒绝支付,可诉讼维权; 程序违法风险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流程差异。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简化手续;若存在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