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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改娃名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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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原则

双方共同决定权

子女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尊重子女意愿

未满10周岁的子女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本人同意;

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自主决定变更姓名。

二、变更流程

协商与书面同意

双方需就变更姓名达成书面协议,协议需包含双方签字及日期;

若子女已成年,协议中需包含子女本人签字。

准备材料

必备材料包括: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子女出生证明、现有户口页;

子女书面同意书(视年龄要求)。

办理手续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方查找不到

若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找不到下落,需由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或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隐瞒离婚事实

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擅自改名,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支持。

继父/继母改名

父或母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征得子女本人同意。

四、法律风险提示

抚养费与改名无关:

改名不影响抚养费支付,但若以改名为由拒绝支付,可诉讼维权;

程序违法风险:一方擅自改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需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流程差异。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简化手续;若存在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