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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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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上的名字填写需根据具体身份和委托关系规范书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填写规范

标题与落款

- 标题应居中写明“收据”或“今收到”等字样;

- 落款需包含:

- 收款人或代收人姓名(如“经手人:XXX”或“代收人:XXX”);

- 具体日期;

- 单位名称(如公司需加盖公章)。

数字与格式

- 金额部分需使用大写,且小数点后保留两位,采用千位分隔符(如1,000.00);

- 日期应填写具体年月日,优先采用收到款项的当天日期。

二、特殊情形处理

代收人标注

- 若非本人直接收款,需在姓名前添加“代收人:”或“受委托人:”。

单位与个人区分

- 公司或机构需在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收款则直接署名。

款项用途说明

- 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货款”“零件款”等),避免后续纠纷。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民法典》依据:

收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需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① 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提示

所有信息需与身份证件保持一致,避免因签名不符引发争议;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以便后续维权。

示例

今收到

张三(身份证号:110101199001011234)

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整(小写:¥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