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名称的命名需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各地具体规定,主要特点如下:
一、命名规范
行政区划要求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包含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医院。
名称组成结构
医疗机构名称由 识别名称和 通用名称组成,两者之间用“中医”“医院”等字样分隔。例如:
- 公立医院: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医院
- 中医医院: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中医医院
禁止使用内容
- 私立医院名称中不得含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字样;
- 未达到先进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心”字样。
二、命名原则
名副其实
名称需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及等级相适应,例如三级甲等医院可使用“中心”字样,但需省级卫生部门核准。
专业性与辨识度
- 医疗机构类别需在名称中体现,如“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 专科医院可结合服务方向命名,如“肿瘤专科医院”“心血管病诊疗中心”。
三、其他注意事项
等级与资质
公立医院分等级管理,名称中通常反映其资质等级(如“市一院”“市二院”);
私立医院一般无等级标识,且多为专科医院。
名称审核
医疗机构需通过省级卫生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名称,且名称变更需报批。
四、示例参考
综合医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医院 中医医院
专科医院:洛阳市洛龙区妇幼保健院、洛阳市洛龙区急救中心
通过以上规范和原则,公立医院名称既能体现地域属性,又能准确反映机构性质与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