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旅游的纳税方式主要涉及 营业税和 增值税,具体纳税程序如下:
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和3%缴纳。
所得税按照所得的25%缴纳,若公司规模小,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为15%。
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 =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 (1 + 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 =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 (1 + 征收率)。
纳税程序
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议:
民俗旅游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分别核算文化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营业额,以便正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