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供餐单位在处理相关费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职工福利费
如果旅游是作为员工福利,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实际支付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
业务招待费
如果旅游是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
差旅费
如果旅游是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
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
```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公司组织旅游收到的款项,应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取消计提改为实际列支。
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列支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超出比例的做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差旅费中的餐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合理扣除。
营销业绩奖励的旅游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旅行社选择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建议:
在组织旅游时,明确旅游费用的性质,选择合适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确保所有费用都有正式发票作为支持,以便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
对于营销业绩奖励的旅游费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确保旅游活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