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对名字的规定,主要涉及自然人姓名权及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姓名权的规定
基本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禁止性行为
- 干涉: 他人不得强制要求自然人从父姓、母姓或违背其意愿改姓; - 盗用/冒用
- 非法变更:未达18周岁者变更姓名需监护人同意,成年人可自主变更。
特殊情形 允许在父姓和母姓外选取姓氏的情形包括:
-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其姓氏;
-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姓名权的客体与保护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为自然人的姓名,包括户籍登记名、笔名、艺名等。受侵害时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二、企业名称的规定
登记要求
公司名称需依法办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且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组成要素
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
变更管理
变更名称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影响变更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三、其他注意事项
姓名权的绝对性: 除本人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负有尊重姓名权的义务; 笔名/艺名的保护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文件,既保障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实现,也规范了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