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分类体系经过多次修订,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七类,具体如下:
一、视力残疾
指因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医疗手段无法恢复到正常水平,影响日常活动和社会参与。分为盲(一级)和低视力两类。
二、听力残疾
因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障碍(经1年治疗仍不愈),无法正常感知声音或语言,需依赖辅助设备或他人帮助。
三、言语残疾
因发音、语言表达或理解障碍(经1年治疗未愈),无法进行正常交流。包括完全丧失(如哑巴)和部分丧失(如口吃、失语)。
四、智力残疾
因智力发育障碍(18岁前)或成年后智力显著下降,伴适应行为问题。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及极重度。
五、肢体残疾
因肢体结构或功能损伤(如截瘫、四肢畸形),导致运动功能障碍或活动受限。
六、精神残疾
精神疾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影响认知、情感和行为,需长期监护或支持。
七、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类型,需综合评估制定康复方案。
补充说明
听力残疾进一步分为聋(完全丧失)和重听(部分丧失);
智力残疾涵盖智力发育期障碍和成年后衰退两类;
视力残疾包含盲(一级)和低视力(二级)。
以上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制定,残疾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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