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名称的确定,需结合产权归属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来分析:
一、产权归属的确定依据
房产登记优先原则 根据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若安置房已办理房产证,产权人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若未办理房产证,需以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拆迁协议的重要性
拆迁协议通常会明确约定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若协议合法有效,其约定可优先于未登记的产权人主张权利。
二、安置房名称的确定流程
政府代管阶段
安置房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通常由当地房管部门代管,产权登记时可能以“政府代管”或“集体所有”等名义登记,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小区命名程序
- 征集与评选: 通过社区活动征集居民意见,如内坑镇曾组织2000余名群众参与小区名投票,最终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名称。 - 审批与公示
三、注意事项
协议与登记的冲突解决:若拆迁协议与房产登记存在矛盾,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登记具有更强的公示公信力。
产权证办理:安置房需完成产权登记并取得房产证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产权人名称才会正式变更。
综上,安置房名称的确定需以产权登记或拆迁协议为准,同时需遵循政府监管和社区民主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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