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名字的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形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 -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
- 若存在遗嘱,遗嘱中可指定份额或按其他形式分配。
二、遗嘱继承
概念与形式
遗嘱继承是公民通过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及分配方式的法律制度,与法定继承形成对称。 允许的遗嘱形式包括:
- 公证遗嘱;
- 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优先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先按遗嘱执行。
三、遗赠扶养协议
定义与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死后获得遗赠的协议。 该协议具有合同性质,需双方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人的付出为条件,而遗嘱继承无此限制。
四、注意事项
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需符合“亲笔、签名、日期”三要素,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范围
特殊情形: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以上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继承法律体系,需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及财产状况综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