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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名字的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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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名字的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形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

-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

- 若存在遗嘱,遗嘱中可指定份额或按其他形式分配。

二、遗嘱继承

概念与形式

遗嘱继承是公民通过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及分配方式的法律制度,与法定继承形成对称。 允许的遗嘱形式包括:

- 公证遗嘱;

- 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优先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先按遗嘱执行。

三、遗赠扶养协议

定义与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死后获得遗赠的协议。 该协议具有合同性质,需双方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人的付出为条件,而遗嘱继承无此限制。

四、注意事项

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需符合“亲笔、签名、日期”三要素,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范围:遗嘱中可指定房产、存款等具体财产,但需注意“遗嘱仅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原则;

特殊情形: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以上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继承法律体系,需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及财产状况综合适用。